教育部新近颁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写道:“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于是,媒体便说这是“亮点”。好像有了这个规定,班主任才可以大胆地批评学生,而在此之前老师是不敢批评学生的,因为没有这个“权利”。可是,更多人却不以为然甚至觉得滑稽:老师批评学生天经地义,难道还需要教育部授权?
我从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就《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答记者问得知,教育部之所以要如此“规定”班主任的“批评权”,是因为“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对此我不否认,但即便如此,这只是在“一些地方和学校”,因此“不敢批评学生”的情况并没有在大多数地方和学校存在。有人还拿出“杨不管”事件说事儿,可我认为“杨不管”是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更不具普遍性。其实,老师的批评权从古到今一直都客观存在着,这个权利决不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授与”的,而是教育本身所包含的。总体上说,绝大多数教师也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批评权。因个别教师不敢批评学生,而由教育部出台规定“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的确有点多此一举,令人哭笑不得。
既然从总体上说,教师的批评权从来就没有丧失过,为什么现在的学生却越来越难管了呢?问题出在现在的教育只有批评而没有惩罚。批评只是一般的斥责,而惩罚则是行为强制。完整的教育显然不能只是批评,而还应该有惩罚。与其煞有介事地规定“教师有批评学生的权利”,不如理直气壮地写明“教师有惩罚学生的权利”。因此我呼吁,请还班主任以惩罚的权利。
长期以来,我们在实践中往往只注重教育,而忽略甚至反对惩罚。殊不知惩罚本身就是教育的一种方式。简单地说,教育的功能无非在两个方面:人格的引领和行为的规范。前者指的是人的道德水平的提高,它更多的靠谈心,靠感染,靠熏陶,靠讲道理,靠循循善诱,靠春风化雨,靠润物无声……人格的引领是非强制的,因此需要耐心,需要时间,需要等待。后者指的是按文明社会与他人相处及交往的准则规范人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养成教育”;既然是“养成教育”,就带有强制性――如果学生没有达到要求,就得施与适当的惩罚,强制学生在行动上必须到达应有的规范。这也是对学生的爱――严格要求学生,为学生的一生负责,这正是教育爱心的一种体现。
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怎样的教育惩罚,都不能是体罚。对此也许会不解:既然是“惩罚”,怎么又不包括“体罚”呢?“体罚”不是“惩罚”的一种吗?这是一种误解。何为“惩罚”? “惩罚:严厉地处罚。”那什么叫“处罚”呢?“处罚: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 而何为“体罚”呢?“体罚:用罚站、罚跪、打手心等方式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 (以上解释均摘自《现代汉语词典》)可见,“体罚”从词义上看,是排除在“惩罚”之外的。只不过现在许多人一提到“惩罚”,总想到“体罚”,这是对“惩罚”一词在理解上的泛化。
正因为不少教育者把惩罚理解为体罚,于是在实践中便出现了两种极端,要么认为可以惩罚学生,于是便体罚学生;要么认为不应该惩罚(这里的“惩罚”被理解为“体罚”),于是便放弃了应有的惩罚权利,教育仅仅剩下了苍白无力的“语重心长”“苦口婆心”。
我们现在需要重申教育应有的惩罚功能,并研究面对学生非惩罚不可的错误如何适当地施予非体罚的惩罚。
比如,罚学生抄作业,这是许多专家和领导坚决反对的,因为这种方式被认定为“变相体罚”。如果简单地罚学生过量抄作业,甚至抄几十遍,必然严重损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