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确保小学、初中一年级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 今年我市小学秋季招收一年级新生的年龄规定为满
6周岁入学(即
2001年
8月
31日前出生)。
(二)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筛选。
(三)海口市常住户籍人口及流动人口子女的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按照居住地所属范围入学,做到一个不漏,保证都能接受义务教育。
(四)各校应依法接受本校招生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收。
(五)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招收择校生,学校招生不得与赞助费挂勾。
(六)新生录取工作遵循“学校负责,招生办备案” 的原则进行。
二、时间安排
宣传发动时间为
6月
20日—
30日;
报名登记时间为
8月
5日—
10日;
学校调查摸底时间为
8月
11日—
14日;
招生办审批时间为
8月
15日—
18日;
发放、领取入学通知书时间为
8月
19日—
22日;
处理遗留问题时间为
8月
23日—
28日。
三、招生办法
(一) 今年我市中小学招生范围的划分和招生方法
1.
市城区中小学(包括府城镇)
(
1)市教育局负责安排直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各区教科局负责安排区属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各中、小学负责招收本校招生范围内的小学一年级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入学。民办中小学必须保证完成应担负的义务教育任务。
(
2)初中、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范围的确定:①以父母(法定第一监护人)的居住地为准;②租房居住的应有市房管局认可或符合有关法规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住房屋应为本人与父母(法定第一监护人)在本市的唯一居住地,居住时间原则为一年以上;③租住时间不满一年的由所属范围的学校进行登记,学校根据学位,依租住时间的长短顺序安排,居住时间相同的依报名登记的时间顺序安排。学位不够不能安排的,由学校造册送上级招生部门协调解决。
(
3)报名办法:①有本市户籍的,持父母(监护人)和子女(被监护人)的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簿以及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或市房管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所属范围的中、小学报名登记。②无常住户籍的,父母(法定第一监护人)持房产证(购房协议或有关证件)或市房管局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地所在社区、派出所出具的租房者与适龄儿童关系的证明,到所属范围的学校报名登记。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
[2004]22号)的规定确认身份:第一、本人及其父母属农村户籍;第二、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第三、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第一监护人进城且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第四、父、母或其他法定第一监护人在市、区政府所在地务工就业半年以上,且按《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证或按《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
IC卡管理办法》办理暂住
IC卡,不属于办证(卡)范围的,须有申报暂住登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
(
4)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门队伍对已报名登记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调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过细工作,廉洁自律,避免发生错漏和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