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登记号:QSF-2009-250001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09〕37号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2009年海南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职高专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推进招生制度改革,规范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现就2009年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度调整招生比例结构,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继续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基本出发点,并保证招生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报名考试条件及办法
(一)报名考试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均可报名参加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2.户籍不在我省,但在我省初中毕业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归侨、归侨子女(不含侨眷子女)及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3.其他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1)在我省初三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
(2)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方为在我省就业的农民工或参加我省经济建设的其他常住人员;
(3)本人及父亲或母亲至少有一方具有我省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件或暂住登记证明。
4.户籍不在我省的考生,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外国籍学生外,其他考生如果要申请继续在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借读,须书面承诺今后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否则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二)报名办法
1.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外省市回琼生、往届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2.不在户籍所在地就读的本省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可以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并考试,也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并考试。
3.户籍不在我省的初中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三、志愿填报
(一)实行考前网上填报志愿。
(二)若干专项规定:
1.省、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2.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公费生计划,只招收本省户籍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学生、港澳台籍学生不受此限制)。
3.海南中学、海师附中等普通高中学校定点到市县(单位)的指标,只招收该市县(单位)户籍的考生。
4.外国籍学生只能填报具有接收资格的学校。
5.各市县(单位)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公费生计划是否招收非本市县(单位)户籍的考生(含外省市户籍),由各市县(单位)作出决定并在考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工作
(一)2009年我省继续实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合一的办法,考试成绩既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又作为上一层次学校招录新生的主要依据。
(二)全省统一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包括听力测试)、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学科。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评卷。
全省统一考查科目为生物、地理、理化实验操作。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市县(单位)组织考试和评卷,其成绩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
全省统一考试科目的成绩,以科目等级分加星数以及总等级分加总星数的方式呈现。
生物、地理、理化实验操作的考查成绩呈现为A、B、C、D四个等级。
(三)全省统一考试时间:6月25—27日。
五、各类学校的招生录取
(一)录取依据和办法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招生录取工作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省中招办负责各类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的录取审批工作,市县(单位)中招办负责本市县(单位)学校的录取审批工作。
3.各学校原则上不得招录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确有需要的,本人提出申请,各中招办从严掌握。中招录取场内一律不办理学生退档、转录手续。违反规定录取的学生,不予认可学籍。
(二)录取批次
提前批次:海南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国兴中学少数民族特招班。
第一批次:“省一级学校”、海南中学、琼州学院附中及农垦中学(部分指标)。
第二批次: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海南省东方中学(原琼台师专附属东方中学);海南中学东坡学校(参照公办学校收费的部分指标);高职高专学校。
第三批次:省内外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一般普通高中以及省、市县(单位)重点高中学校的择校生计划。
(三)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只招录参加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学生。
2.市县(单位)重点普通高中学校按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20%的指标分配到当地初中学校。
3.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只录取综合素质评定等级达到“B”等以上(含“B”等)的考生。各市县(单位)自行确定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招录学生对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要求。
4.海南中学、国兴中学继续招收少数民族特招班新生各50名。招录对象为世居在我省的黎、苗、回等少数民族初中应届毕业生。按少数民族聚居市县占招生总数的80%,分布在万宁、琼海等地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和其他市县占招生总数的20%的指标比例安排。
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录取的公费生中,60%用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或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的子女。
5.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各学校录取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30%。各地跨市县招收的择校生不得超过择校生总数的30%。
6.文体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公费生计划的6%。
7.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列入录取批次,由学校依据学生志愿自行录取学生。
(四)高职高专学校招生录取
高职高专学校设立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从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新生。
(五)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
中职学校优先录取参加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考生,集中在录取场统一出档录取。录取结束后,尚未完成招生任务的学校,可自行组织生源,实行注册入学。各学校对注册入学的新生,须通过中招网络系统办理补录手续。
六、优惠政策
(一)在总等级分相同的情况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在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优先录取:
1.革命烈士子女、驻西沙边防部队现役军人子女、西南中沙办事处及省垂直管理的驻岛单位干部职工子女;
2.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宋庆龄奖学金的考生,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考生;
3.初中阶段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艺术竞赛二等奖以上(单项奖)或省级以上体育比赛单项奖前六名的考生;
4.因公牺牲或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和人民警察的子女;
5.农村独生子女户、纯二女结扎户的子女。
(二)各市县(单位)所属普通高中学校录取考生时,是否增加其他优惠政策,由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七、加强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和管理
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都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我省中考中招工作规范顺利地进行。
(一)健全机构,制定方案,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二)加大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学生升学指导工作。
(三)严格执行初中课程计划,不得提前结束课程,严禁提前分流学生;加强对招生考务、录取工作的规范管理,狠抓考风考纪,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严格做好指标到校生、少数民族考生、教职工子女生、文体特长生、优惠条件生等的审核工作,且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
(五)加强招考工作队伍的廉政建设,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六)为保障农垦学校移交工作平稳进行,农垦系统原实行的考试招生管理体制仍维持不变(已经完成移交工作的市县除外)。
八、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省中招办制定。
二○○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 中招 工作 意见
抄送: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附中、琼州学院附中。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校对:陈振华 打印:蔡秋梅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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